第五章最后条款
第29条 国家计量机构的国家财政资金
国家计量机构的以下工作由国家资助:
发展计量学;
参与国际和区域性计量组织的工作,并与国外国家计量机构合作;
制定和参与计量活动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国际、区域的规范和规则;
在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计量活动领域开展研究及其他工作;
建立、改进和保存标准; 制造、使用、购置和维护计量器具, 确保标准和计量器具达到国际同等水平。
标准物质的开发;
开展国家计量监督工作。
第30条 计量项目和计量服务的收费
向法人实体和个人提供的计量项目及计量服务的费用由相关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收费。计量项目及其服务包括:试验测试、型式批准认证、计量认证、检定和校准、对测量程序的认证、对计量技术法规的考核(确保计量一致性),对技术能力的评估和规定的计量规范和规程的符合性评定、对测量和测试质量的评估,以及不属于国家资助范围的其他类型的计量活动。
第31条 计量纠纷的解决
计量活动领域的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第32条 违反计量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人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韩忠杰、 苏垚 、韩飞、王琢、马园林,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张岩,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