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计量活动的组织
第13条 关于确保计量一致性的规范性文件
由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和登记以确保测量的一致性,同时制定计量规范和规程,并确保这些规范和规程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境内具有约束力。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将采用规范性文件确保以下类型计量方法的一致性:
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
计量器具的校准规范;
测量方法;
测量试验设备的认证方法;
用于确保测量一致性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形成计量监督程序的标准化文件。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方法、测试设备测量仪器的认证办法均须接受计量检测。
测量程序需经计量认证。
第14条 量值单位
根据规定程序,允许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使用国际单位制的量值单位。根据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的提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应批准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范及单位的使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可使用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
在按照合同条款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时,可以使用其他量值单位。
第15条 量值单位的计量标准
单位通过计量标准进行保存和复现。
由计量标准复现的量值单位应具有向国际单位溯源的能力。
经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的同意,国家计量标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将用做确定单位量值大小的初始标准。
国家计量标准不应私有化。
计量标准的建立、批准、保存和使用程序应由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制定。
第16条 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
运行中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在使用条件下,应用法定单位表示具有规定精确度的测量结果
计量器具的设计应限制对计量器具功能部件(包括软件)的访问,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设置和干扰导致测量结果失真。
将技术方法、测量装置、测量物质和(或)材料分类成为计量器具和(或)测试方法的标准如下:
具有标准化的计量特性和技术特性(假设其量值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具有用规定的准确度和测量结果可信度确保以法定单位表示测量结果的能力;
根据机械、电气、光学、物理化学和电子原理运行。
以下情况不属于测量仪器的技术方法和(或)测试方法:
具有指示功能;
仅用于初步评估,其评估结果不是用于测量和(或)测试;
专门开展测量和(或)测试结果信息传递的功能。
第17条 测量程序
测量程序应包括对测量结果准确度的评估,并在实际测量条件下提供规定的准确度。测量必须按照经认证的测量程序进行。
测量程序中的计量认证在计量要求下通过开展研究来评估和确认测量程序的合格性。
测量程序的制定和计量认证由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