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量活动管理办法
第6条 计量活动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针
计量活动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针是:
根据国际要求开展计量活动;
创造吸引投资的有利条件;
发展科学研究与工业实践相结合;
计量活动领域人员接受职业教育、再培训和高级培训;
鼓励引进先进的创新和信息通信技术;
采取措施防止不可靠测量结果的负面后果;
维持计量单位制正常运行和发展,以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计量的一致性,并与国际单位制及其他国家单位量制保持一致;
发展国际合作。
第7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部长在计量活动领域内的职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部长应:
确保在计量领域施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批准计量活动领域的国家计划项目,确保其开展工作;
在其权限范围内批准计量活动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协调国家和经济管理机构在计量领域里的活动;
制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型号、规范计量单位书写和应用的规则、编写计量控制监督程序,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制定在境外进行的测量结果的计量认证认可和检定校准程序。
第8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计量机构
计量活动领域的国家管理工作由国家计量机构——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和计量认证管理局(以下简称“——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负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计量机构包括国家计量机构、经济管理部门的国家计量机构以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非国家法人实体计量机构。
国家计量机构由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和计量认证管理局、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分支机构、各地区和塔什干市的分支机构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院组成。
经济管理部的国家计量机构由国家和经济管理机构专门设立和认可的单位组成。
法人实体计量机构包括专门设立和认可的法人实体(由非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和(或)其附属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实体计量机构”)。
设立经济管理部门的国家计量机构和法人实体计量机构是为了在需要时开展工作以确保计量的一致性和计量监管工作的进行。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和法人实体计量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将按照国家计量局所规定的条款进行。
第9条 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的职责
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应:
在计量活动领域内施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协调区域间和不同部门机构间的计量活动;
制定关于国家标准的建立、批准、保存和维护规范,确保标准比对达到国际水平;
确定关于测量方法、手段和结果的一般计量要求;
实施开展国家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计量活动;
维护通过国家测试、型式批准或计量认证的计量器具国家登记册;
监管法律行为和采纳规范性文件(包括在其权限范围内与其他政府机构共同采取的行为和采纳的文件);
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和技术工程师的培训及再培训;
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遵守国际条约的情况;
激励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和组织的专家执行任务,以确保测量的一致性;
在其职权范围内参与国际组织活动;
确保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保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计量的一致性,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单位制和量值单位制相互一致协调;
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公民的健康和安全、环境和国家利益免受不准确测量结果的影响;
从国家和经济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处获取必要的信息以完成确保计量一致性的任务。
第10条 特别授权的国家计量机构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地区和塔什干市的职责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地区和塔什干市的特别授权国家机构部门应:
经认证从事计量认证、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
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以确保测量的一致性;
参与国家级实验室比对。
第11条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研究院的权力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研究院应:
改进和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计量标准基地的发展;
开展具有国际同等水平的计量标准和最高准确度的测量仪器的维护和比对工作,确保单位的保存和传递。
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保证计量的一致性;
参与执行关于计量监督结果互认的国际条约;
在计量活动领域开展计量监督和科学研究。
第12条 经济管理部门的国家计量机构和法人实体计量机构的权力
经济管理部门的国家计量机构和法人实体计量机构应:
经认证从事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确保计量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