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保计量统一法的责任和解决争议
第29条 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保计量统一法的责任
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保计量统一法的的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承担责任。
第30条 解决与违反本法规定相关的争议
与违反本法和确保计量统一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争议,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程序予以解决。
第7章 确保计量统一的工作经费
第31条 确保计量统一和国家计量监督的工作经费
1. 国家预算拨款:
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3年7月3日第124-V号法律(见旧版),本条已删除。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在计量统一领域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的工作,并缴纳会费;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计量单位基准与属于国家计量部门的计量单位基准的建立和维护。
2.本法规定和本条第1款未规定的计量工作和服务应在合同基础上或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加禁止的其他来源获得资金。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韩忠杰、 苏垚 、韩飞、王琢、马园林,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张岩,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