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系统
第6条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系统的结构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系统结构包括: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计量部门为本结构基础;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标准和计量器具构成该结构技术基础;
3)由规范性法律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计量的一致性为目的,确定开展相应工作的要求、组织和程序。
第7条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系统的对象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系统的对象为:计量单位、国家计量单位标准、计量单位标准、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检测方法、计量装置要求、计量方法和结果、执行计量工作的方法和流程、用于确保计量的一致性的国家政府当局的计量服务与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
第8条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保计量统一性相关立法和技术法规制定用于确保计量统一性的规范性文件,强制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个人和法律实体。
第9条 计量单位
1.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经相应机构授权后,允许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计量组织和机构推荐的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未包含在国际计量单位制中的计量单位,经过授权机构认定后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使用。
2. 包括计量器具在内的供应出口产品的特性和参数,可以用客户(进口方)规定和建议的计量单位表示。
第10条 国家计量单位标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保计量统一性(计量统一)的国家制度的技术基础是由计量单位的国家标准构成的,由国家政府制定和维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范围内,计量单位的国家标准旨在复制和(或)存储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倍数或约数),并用作初始标准(基准),以便将其大小转移和复制到其他计量这些量的计量器具中。
第10-1条 计量单位的标准
计量单位的标准用于复制和(或)存储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倍数或约数),以便将其大小值转换为其他计量这些数量的方法。
计量标准由国家计量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和法人实体的计量服务单位使用。
第11条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用于确定数量,其计量单位需以规定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土范围内使用,且必须符合既定的操作条件和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使用。
第11-1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
1. 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用于确认所检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既定的技术和计量要求,并被强制要求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以确保计量的统一性。
2. 计量器具的仪器开发、批准、应用及其校准程序由授权机构确定。
第12条 计量程序
1. 用于国家计量管控领域的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计量认证,并在国家系统登记簿中登记,以确保计量的统一性。
2. 由授权机构进行计量程序的制定和计量认证的程序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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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计量部门
第13条 计量部门结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计量部门组成如下:
1)国家计量部门;
2)国家授时时间和频率部门;国家物质和材料成分及性能标准试样局;国家物理常数和物质及材料性能标准参考资料局,以及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其他部门;
3)国家管理机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计量部门;
4)确保计量统一性从业人员和技术专家;
5)在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提供技术咨询的法人实体。
第14条 国家计量部门
国家计量部门组成如下:
1)国家授权机构及其下设地域分支;
2)国家计量科学中心负责:国家级计量单位标准的建立、修订、储存和使用;负责制定其相应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计量统一性;负责比较计量单位、参与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结果的比对;提供计量器具的检测、计量检测服务和计量单位的计量标准与高精度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研究工作;负责计量领域从业人员的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
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6月9日第558-II号法律予以删除
第15条 确保计量统一的国家部门
1)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服务机构包括:授权机构及其下设地域分支、国家计量科学中心、政府部门的计量部门。
国家服务机构以确保计量统一性为前提,根据授权机构批准开展计量活动。
2)以开展旨在确保时间和频率计量的统一性为目的,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时间和频率服务局进行区域间和部门间的协调和确定地球自转参数的工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时间和频率服务局对国家计量强制管控领域使用的时间和频率单位的大小进行复制、存储和传输。
3)国家物质和材料成分及其特性(标准物质)服务局开展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确保与物质和材料成分和特性(标准物质)的开发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4)物质和材料物理常数和特性标准参考数据国家服务中心开展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确保物质和材料物理常数和特性标准参考数据的制定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16条 国家管理机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计量部门
1. 以确保计量统一性为前提,国家管理机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在必要时可以建立计量部门,以开展确保计量统一和进行计量控制方面的工作。
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时,必须设立计量部门或具备相应组织措施。
2. 政府机构、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计量服务活动是根据与授权机构商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
第16-1条 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的技术专家和从业人员
1. 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的技术专家和从业人员应在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开展工作。
2. 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的技术专家和从业人员的工作开展应根据相应确保计量统一性的监管条例、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的技术专家和从业人员还应根据授权机构确认的方式,每五年认证一次。
第16-2条 在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提供技术咨询的法人实体
在确保计量统一性领域提供咨询服务的法律实体,应根据相应监管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以确保计量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