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计量法立法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保计量一致性的立法(计量法)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其他相应监管法律法规组成。
2.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本法规定以外的规则,则应适用国际条约所约定的规则。
第3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机构,以及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确保计量统一性相关活动(计量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第4条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目的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主要目的如下:
1.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公民,使其经济与其他利益免受不可靠计量结果的影响;
2.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和进口到境内的产品、流程(工程)和服务等符合相应安全和质量要求;
3.确保对所有的材料和能源资源的核算数据准确可靠;
4.确保基础性研究和科学发展中计量数据的可靠性;
5.在疾病诊断和治疗、公民生活环境监测和生活条件的安全、确保交通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确保可靠的计量结果。
第5条 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管理
1. 为确保计量统一性,应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相应机构执行计量领域活动的国家管理职责;
2. 授权机构应当:
1)组织制定和实施确保计量统一性的国家规定和制度;
2)协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计量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3)批准关于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的标准;
3-1)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2年7月10日第31-V号法律予以删除
4)组织实施计量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5)制定国家标准计量单位、负责计量单位标准的创建、批准、存储、应用和比较等,完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基础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5-1)建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计量单位的计量标准及其分类
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1月13日第159-V号法律予以删除
7) 确定仪器的一般计量要求、计量方法和结果、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
8) 确定计量器具的使用、生产和维修程序,组织计量器具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比较;
9) 组织和维护用于确保计量统一性而进行登记的国家登记簿;
10)组织和实施国家计量监督;
11)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当中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1-1)制定和批准确保计量器具计量统一性和从事计量工作的技术专家的认证和再认证规则及其执业资格要求的工作;
12) 确定和组织对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13)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2年7月10日第31-V号法律予以删除
14) 制定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的计量合格证、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格式;
15) 负责验证标记的建立、储存和使用程序;
16) 负责确定归属于计量器具计量程序的技术手段;
1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12月29日第269-V号法律予以删除
18) 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法令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
3.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7月5日第62-IV号法律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