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计量器具校准
第18条 计量器具校准
计量器具的制造、维修、进口、销售或运行都需要进行校准实验。根据相关法人提出的申请也可以进行校准。
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由授权计量服务机构或法人计量机构以及经过考核授权的的机构开展。
计量器具的校准结果可由校准证书、校准印,或用测量器具应用文件中的凭据证明。(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19条 计量器具的校准程序
塔吉克斯坦政府管控的计量器具采用以自愿为基础的校准制度(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6章 计量工作的经费支持
第20条 强制性政府公共资金
强制性政府公共资金投用于以下工作:
-开发、完善、购买、储存和应用国家计量单位基准和高精度计量标准器具;
-国家计量服务机构所需的设备维护、购置和开发;
-编写计量规范性文件;
-执行国家计量监督。
在制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预算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计划时,包括国防产品生产的建立和发展方案时,应包括计量保障经费预算(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7章 最终条款
违反本法的责任
对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违反本法行为的应依照本法条款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度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工作计划“中亚国家计量管理制度研究”。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苏垚、韩忠杰、王琢、马园林,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张岩,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