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家计量管理和监督
第1条 国家计量管理类型
政府计量监督由政府计量服务授权机构实施,其类型有:
-计量器具的型式认定;
-计量器具的符合性试验;
-检查是否使用推荐测量方法;
-检查是否遵循计量规范、准则和相关法律;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规定的其他计量控制类型(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2条 国家计量管理和监督的适用范围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计量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国家计量管理和监督的实现,需遵循计量规范、准则和相关法律,其适用范围包括:卫生、兽医、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货物贸易和买卖间贸易结算(含用自动机械和装置结算)、在政府登记备案的其他操作程序;
-国防事业;
-地质测绘和水文气象工作;
-银行、税务和邮政;
在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有关国民急需的商品生产中有造假行为的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的控制和测试需要达到塔吉克斯坦政府执行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产品与设备必须取得相应证书;
由法院、检察院、经济法庭和其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部门委托的计量活动;
国内与国际运动记录的登记;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应用的有关计量领域的标准证书可以在其他领域使用。
第3条 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列入政府计量控制和监督的计量器具,必须通过型式批准试验。
型式的批准由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作出,并授予由该机构颁发的确认证书,证书从颁发开始生效。
型式批准后的计量器具由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录入国家计量器登记簿。
申请进行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应由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其进行试验。
其他组织也可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评定和批准,认证为有资格从事型式批准试验的机构。
型式批准实验所需的计量器具样品、相关标准和操作文件,应当提交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规定的机构,即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
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塔吉克斯坦境内认可的型号,由制造商或使用者所在地的国家计量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经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及其操作文件按照既定形式做出型式批准标记。
第4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
受政府计量监督和管控的计量器具,在生产、使用和维修时必须由政府计量服务机构进行检定工作,以确认该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应的法律条款和规则规范。
接受检定的计量器具清单和符合性检定程序应由计量授权机构确定。
法人计量服务机构由政府计量机构授权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符合性检定服务。
法人计量服务机构的认可授权程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经授权的计量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后,应使用钢印或检定证书证明(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5条 计量领域的政府监督权利和义务
国家计量监督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官员负责(该条款根据2008年12月3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修订第467号)。
上述实施计量器具监督的国家计量监督员应以检查员身份开展考核工作。
在相应地域开展监督工作的国家计量监督员(须出示工作证明)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7月30日法律修订第321号):
视察根据其从属关系生产、运营、维修、销售、存放、报关计量器具的场所;
查验其所用计量单位是否与允许使用的单位值相符;
查验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认证的计量器具类型,检查其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查验经过考核的计量方法的使用情况、计量器具的测量基准状况和其是否按照计量器具相应标准开展测试情况;
查验交易中的商品数量情况;
抽取任何种类的包装中的商品、产品以进行监督;
使用设备进行计量操作的从业者,应为受专业培训且接受计量监督的专业人员;
如有违反计量规范和标准的,国家计量监督员有以下权力:
禁止使用和发布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型式批准类型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显示数值不准确或检定周期过期的,应取消其检定合格印或检定合格证书证明;
必要时可没收计量器具;
如违反此规定要求,可吊销计量器具的制造、维修、销售、租赁许可;
发布强制性整改命令并规定整改期限。
第6条 国家计量监督员的责任
执行国家检查和监督工作的政府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以及相关计量领域和计量国家监督的文件规定。
对于未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越权和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应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追究政府监督员的责任(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7月30日法律修订第321号)。
对政府监督员的职业决定有疑义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投诉。投诉应在提出投诉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政府监督员的行为,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向法院提出上诉。对政府监督员的上诉行为不终止其命令执行。
第7条 对国家计量监督员的协助
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必须为政府监督员的工作开展提供协助,妨碍或阻碍政府监督员执行公务的,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责任。
第19(1)条 计量法规和规范的遵守情况检查
针对经济实体的国家计量控制和监督活动,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均应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经济实体的活动检查(监察)法》检查规定的计量规则和标准遵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