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计量单位 计量的设备与方法
第4条 计量单位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可以按照既定程序使用国际计量单位制。
塔吉克斯坦境内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和书写规则以及使用方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制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国际计量单位制和非一贯单位制。
出口产品的性能和参数,包括计量器具在内,可以用客户指定的计量单位表示。
除特殊情况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禁止使用区别于官方批准的计量单位(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5条 国家计量单位基准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共和国境内,国家计量单位基准,是保障计量器具单位统一的技术基础,由本国政府保存。
国家计量单位基准是应用于复制和存储一个数量单位以将其量传递到给定数量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标准计量器具(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6条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用于确定以既定程序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使用的量值和单位,且应符合使用条款和既定要求。
关于将技术装置列入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及设置其检定间隔周期,应由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决定(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7月30日法律修订第321号)。
计量器具的应用应符合法制计量要求,受法制计量影响,在计量服务机构管理权限范围内。在计量器具未加铅封之前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根据2008年12月3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7条 计量方法
测量需要根据相应的条例和规则中既定的方法实施(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操作流程和测量方法使用应采纳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