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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保证测量统一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

20081231日第467

塔吉克斯坦保证测量统一法

本法的制定是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性提供立法基础,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在制造、生产、矿业开采、进口计量器具等关系事务中提供保障,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还包含保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免受因不准确测量而造成的损失(该条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12月31日法律修订第467号)。

1章 总则

第1条 基本概念

本法应用以下基本概念:

计量统一 ——是一种用来表示测量结果的测量状态,应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表示,且误差在规定界限允许范围之内;

计量器具——是为了测量而设计的技术设备;

计量单位基准——用于收集和保存量的单位的一种测量工具,能够将其大小传递给用于该单位量值的其他测量工具的计量单位标准;

国家计量单位基准——经国家授权机构决议确认为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原始计量单位标准;

保证测量统一性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既定程序使用的国家标准、国际(区域)标准、规定、条例、须知和说明;

计量部门——旨在保证测量统一性的,从事计量相关活动和工作主体的总和;

计量控制和监督——由国家计量部门(国家计量监管部门)或计量法人实体进行的活动,旨在检查是否遵守既定的计量规定和法规(根据2007年7月30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修订第321号);

计量器具检定——为确保测量方法符合计量要求而由国家计量机构(或其他具备计量服务资质的机关和组织)进行的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技术要求的操作总和;

计量校准——确定使用给定计量器具测得的计量结果与使用标准器确定的相应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以确定给定计量器具的实际计量特性的一组操作,不受国家计量器具控制和监督;

计量器具的型式认证——经政府部门签署的授权文件,证明该计量器具已确认录入计量器具登记簿,其计量特性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校准证书——由具有校准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明计量器具的事实数据和校准结果的文件;

授权机构——在计量领域协调关系的政府部门;

国际计量单位制——在1960年第11次计量大会上通过的国际物理量计量单位制(根据2008年12月3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2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计量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计量法基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由现行法律和塔吉克斯坦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塔吉克斯坦境内承认的国际法律条款(根据2008年12月3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修订第467号)。

第3条 计量的国家管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一切与关于保证测量统一性有关的事务均由政府授权机构全权代表并负责调节(根据2008年12月3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修订第467号)。

塔吉克斯坦国家标准化与计量科学研究院机构职权范围:

从事在计量领域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活动;

制定关于计量单位标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上述内容的确认、建立、保存和应用;

制定关于测量设备、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的相关要求和通用规则;

对政府计量服务部门和具有计量资质的其他机构提供计量方面的指导;

在国际计量领域代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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