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证测量统一性的基础
第9条 数量单位
1. 在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境内允许使用国际度量和重量大会通过的数量单位,暨国际单位制;
2. 由主管部门制定数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及书写规则,以及允许使用的数量单位倍数、比值的名称、代号、书写规则和数量单位的刻度等;
3. 数量单位的使用应当经过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
4. 在特殊情况下,授权机构经过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可以使用上述规定之外的特定数量单位。
第10条 国家计量单位标准
1. 将国家计量单位标准当作用于复制和保存的原始数值以便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向经过批准的授权计量服务机构进行量值传递。
2. 国家计量单位标准的储存,单位值的复制、传递以及国家计量基准的完善,国家间的比对均由授权机构负责。
3. 国家计量单位标准须经授权机构批准。
第11条测量工具
1. 测量工具是为了测量而设计的技术设备,具有规范化的计量特征;
2. 测量工具需能提供必要的测量精度且能够满足测量要求;
3. 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将其纳入计量器具管理。
第12条 测量方法
1. 测量值应根据通过认定程序批准的测量方法进行。
2. 测量方法的认定程序由授权机构规定。
第13条 物质和材料的标准样品
1. 物质和材料的标准样品(以下简称“标准物质”),用于再现、保存和传递以土库曼斯坦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表示的物质(材料)的成分或特性;
2. 标准物质应用于计量检验和监督;
3. 标准物质由授权机构批准。